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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安庆市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及采用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障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安庆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是指以现行安徽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为基础,结合本市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政策文件、文字说明、价格数据、图表等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安庆市建设委员会对安庆市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及管理工作,并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上报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实际、公平、公正、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方式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编制工程概算、预结(决)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依据。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材料价格信息是指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三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来源应包括生产企业、供应商、物流公司、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等,采集点的数量或范围应能满足反映安庆市市场行情的需要。
    第十条 建立并不断充实信息员网络,材料价格信息员应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管理和定期培训,并对所采集的价格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材料价格信息以批量采购价格为基础,遵循“两厂(场)一点”的采集原则,即每一种材料品种至少采集出厂价、销售网点供货价和到施工现场价格。 对同一种材料品种多点多渠道采价,并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询价。
    第十二条 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报价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质量和价格的真实性。生产厂家和材料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厂商之间、经销商之间销售代理合同;
  5、实际供货和销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所需的资料。
 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信息员对厂商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其中所提供资料原件核查后交还生产厂家和材料供应商。


第四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计算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材料价格信息是指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组织采购、供应与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其费用组成内容主要包括供应价格、运杂费、采购保管费。
    第十四条 材料价格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材料价格=(供应价+运杂费)×(1+采保费费率)
  1、材料供应价格是按市场实际供应价格水平取定,供应价包含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括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耗损及其它附加费等费用。
  3、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费、仓储耗损等内容。


第五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


 第十五条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
  1、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安庆工程造价信息简讯》
 第十六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为时点价格,即为发布之日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 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对主要建筑材料和价格波动异常的材料每二十天发布一期增补信息,并将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时上报省造价总站。
 第十八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应采用统一材料编码、统一材料名称、统一规格型号、统一计量单位、统一材料价格口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内容还应包括生产厂家、产地和品牌。


第六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采用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信息适用于建设工程定额计价方式与清单计价方式。
 第二十条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可以指定以招标期间所发布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对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品种、规格缺项的材料价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报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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